主题: 注意了!宿州这些路段事故多发!路过请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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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30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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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0年12月份(截至12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刘合子村路段;

2、萧县境内G311国道43KM路段;

3、灵璧县境内S224省道邱庙街中心路口和街南路口;

4、砀山县境内G310国道与砀单路交叉口红绿灯北200M500M路段。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一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日09时,王某驾驶皖L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229省道11KM+476M处,因借用对方车道通行时与贺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贺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王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贺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3日06时15分许,周某召驾驶皖F2***5号中型厢式货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38KM+356M处,与刘某驾驶的豫N8***6、豫N***3挂号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曹某生驾驶鲁Q5***J号轻型货车又碰撞由周某召驾驶的皖F2***5号车,造成周某召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皖F2***5号车和鲁Q5***J号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周某召、曹某生两人在本次事故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刘某驾车时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周某召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之规定;

曹某生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刘某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召、刘某两人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3

  三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3日11时25分,杜某垒驾驶苏CP***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819KM+637M处(206国道与树驼路交叉口),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李某献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者李某)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献、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杜某垒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李某献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杜某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杜某垒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4

 例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9日14时50分许,陈某礼驾驶皖LA***2重型自卸货车沿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烟汕线855KM安徽省旭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门前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陈某礼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追究:陈某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陈某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强无责任。



     

5

  五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1日6时20分许,卢某伟驾驶一辆皖LG***0号小型轿车沿泗县泗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泗州大道泗五大桥西桥北侧,因醉酒后驾驶,撞到路边桥墩上,造成车辆及桥墩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卢某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卢某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卢某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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