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3日06时15分许,周某召驾驶皖F2***5号中型厢式货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38KM+356M处,与刘某驾驶的豫N8***6、豫N***3挂号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曹某生驾驶鲁Q5***J号轻型货车又碰撞由周某召驾驶的皖F2***5号车,造成周某召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皖F2***5号车和鲁Q5***J号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周某召、曹某生两人在本次事故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刘某驾车时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周某召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之规定;
曹某生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刘某在本次事故中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召、刘某两人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